劉品言昔秘戀阮經天 留暗影拒愛圈內子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透露表現,土地借名挂號於他人名下,返還實際地盤所有權人時,應繳納地盤增值稅。

舉例來講,兄於103年購置土地,借名挂號在弟弟名下,113年提告狀訟要求弟弟返還地盤,嗣經法院判決移轉肯定,故應以弟弟(出名人)103年獲得地盤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再以113年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較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離婚證人稅務局示意,依地盤稅律例定,已劃定地價之土地,於地盤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地盤漲價總數額徵收地盤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申明,借名挂號之返還,若持有法院判決及法院判決肯定證實書解決移轉,因其不具有契約性質,無須貼繳印花稅,但如果持法院作成之調整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整委員會調解書,其係基於兩邊當事人和談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應依法按土地移轉通知佈告現值總額貼繳1‰印花稅。



來自: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3oJMa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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