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指控自己在壓力下簽署股權讓渡書,這涉及《民法》第92條「意思表示瑕疵」的規範。按照該條規定,若當事人因受勒迫或欺詐而做出意思表示,則該契約可能組成無效或可撤消。

憑據《公司法》,持股過半的股東平常擁有決策優勢,但公司治理的焦點精神仍需確保少數股東的權益不受損害。迥殊是在閉鎖型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中,少數股東的話語權相對弱勢,若多數股東濫用決策權,甚至排出少數股東,可能組成違法行為。

少數股東權益與公司治理的均衡

另外,對於財政透明度的質疑,Andy指出本身多年來從未見過完整的財政報表,乃至在要求查帳後,遭到以「借名挂號」為由要求清償股份。

Andy在影片中具體描寫,家寧的母親以公司決議計劃權優勢,限制他對公司的介入,並在股東會中直接將其移除董事職位,隨後強勢要求其簽訂股權讓渡書,轉移其所持25%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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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圖來曆: )

若何確保股東權益與正當治理?

 

若能證實Andy當初並非純真的「名義股東」,而是現實投入資金與經營者,則他的股東權益仍可能遭到司法保障。

若法院認定股權讓渡是在重大壓力或訛詐環境下簽訂,則該讓渡書可能會被撤消。另外,若股權挂號涉及「借名登記」,法院在認定實際投資人時,通常會考量兩邊的出資比例、經營介入水平,和是不是有具體的合意證據。離婚證人

對於企業經營者而言,確保決議計劃進程透明、平正且契合功令規範,不但能避免法令風險,也能維持公司的長遠穩健成長。

他指出,儘管身為股東與董事,卻無法查閱公司財政報表,甚至在未被恰當通知的情形下,被移除董事職位,終究被要求簽訂股權讓渡書,放棄其25%的股權。

在本案中,Andy本來是創始人之一,介入頻道經營與內容創作,但跟著公司發展,發現本身逐漸被邊沿化。

如許的行為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的誠信原則?假如決議計劃過程缺少透明度,或銳意破除特定股東參與,乃至哄騙股東會議進行好處重分配,都可能組成對少數股東的不公允看待。

按照Andy的指控,兩人共同創業時,各持有25%股分,而家寧的母親則把握50%股權,構成絕對節制權。這起事宜不但觸及股東權益的保障,也牽涉股權讓渡的法令效率與合約自由的界限。

但是,跟著雙方關係惡化,Andy不僅被清掃在公司辦理以外,甚至在未經充分協商的情形下,被迫簽訂股權讓渡書,完全損失了對公司的影響力。在企業經營中,少數股東應若何護衛本身權益?起首,應確保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中明確規範股東的決議計劃介入權、財政透明機制,以及股權讓渡前提,避免因股東間的信任分裂而引發司法膠葛。

本案凸顯了公司治理中股東權益的均衡問題。

股權轉讓的法律效率與強迫行為的界線

另外,少數股東可考慮透過「股東協議」來確保自身權益,例如設立「優先購置權條目」或「股東表決權護衛條目」,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産生。

按照公司治理的根基原則,少數股東應享有根基的知情權與參與權,若股東會抉擇未經恰當通知,或過程當中有明顯的不妥壓抑,受害股東可向法院聲請撤消該決議。

這起案件提示所有創業者,不管是合作火伴照舊家庭成員,股權與公司治理應從一入手下手就創立明白的規範與共鳴,以確保未來爭議産生時,各方權益能夠遭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此外,當股權讓渡涉及爭議時,法院將審查該轉讓是不是基於自由意志完成,若涉及脅迫或訛詐,則該讓渡可能無效。

本文來自: https://finance.technews.tw/2025/03/13/andy-youtu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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