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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所有權人如何判斷?

承前所述,在借名登記情形下,如果發生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何人之爭議(例如借名人要求返還房屋,卻遭出名人拒絕),借名人向法院請求出名人返還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借名人作為主張權利的原告,就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與出名人是借名的登記關係,借名人始為真正出資購買不動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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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所有權人如何判斷?

承前所述,在借名登記情形下,如果發生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何人之爭議(例如借名人要求返還房屋,卻遭出名人拒絕),借名人向法院請求出名人返還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借名人作為主張權利的原告,就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與出名人是借名的登記關係,借名人始為真正出資購買不動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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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所有權人如何判斷?

承前所述,在借名登記情形下,如果發生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何人之爭議(例如借名人要求返還房屋,卻遭出名人拒絕),借名人向法院請求出名人返還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借名人作為主張權利的原告,就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與出名人是借名的登記關係,借名人始為真正出資購買不動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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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yflife.com·tc·Individual【人壽】立遺言或信託均有益弊盡早規劃財富傳承專家建議這項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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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S慘遭小鮮肉「襲胸又摳屁眼」 怒罵:感覺被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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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所有權人如何判斷?

承前所述,在借名登記情形下,如果發生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何人之爭議(例如借名人要求返還房屋,卻遭出名人拒絕),借名人向法院請求出名人返還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借名人作為主張權利的原告,就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與出名人是借名的登記關係,借名人始為真正出資購買不動產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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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契約要怎麼訂定?

原則上,借名登記契約書的內容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1. 標的(借名登記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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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名登記合法嗎?

借名登記本身並不違法,但前提是不違反法律的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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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契約要怎麼訂定?

原則上,借名登記契約書的內容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1. 標的(借名登記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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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news說新聞

借名登記舉證責任 ?

借名登記契約,是指當事人間約定,當事人一方經他方同意,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的財產,以他方的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關係,但仍由自己實際上進行管理、使用、處分的契約。例如,詹姆士買一棟臺北市信義區的豪宅,但暫時不想讓太太知道,於是跟兒子說好,買房的錢由詹姆士出、日後房屋也是由詹姆士實際居住、使用,但跟屋主買受房屋時,登記在兒子的名下。借名登記契約,雖然不是民法所直接規定的契約種類,屬「無名契約」,但只要內容不違反強制規定、工序良俗,會被臺灣的法院所承認的一種契約。正是因為財產的登記名義人、實質所有人實際上並不一致,日後發生糾紛時,借名人如果要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的財產,將面臨 借名登記舉證責任 的分配問題。

主張借名登記的人應負舉證責任

借名登記契約誰舉證?以房屋或土地的不動產來說,通常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就是實際上真正的所有人,畢竟,一般人買不動產,就是會登記在自己名下,借名登記即使法院原則上承認效力,但畢竟屬於一種非常態的事實,訴訟上舉證責任的分配上,讓主張非常態的一方負擔,比較符合公平原則。按照最高法院的見解,主張借名登記的當事人,應該就存在借名登記關係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同時,證明的方法,也是要符合 、 。例如,原告威廉起訴主張自己的臺北市大安區豪宅借名登記給被告詹姆士,並要主張自己已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被告詹姆士返還並移轉大安區豪宅所有權登記給自己,如果,原告威廉一派胡言,空口說白話,未能舉證證明到使法院確信的心證門檻,則原告威廉會得到一個敗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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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3日 — 另外該局提醒,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

什麼是「借名登記」?

不動產中的「借名登記」,是指一個人將自己的房產登記在另一個人的名下,以達到隱蔽自己擁有該不動產的目的。操作手法通常是將房產的所有權正式登記在他人的名下,但該名登記人實際上只是擔任名義上的所有人,而非實際擁有人。實際擁有人仍具有可以自行管理、使用、處分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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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網》噩夢般的籤表!37歲喬柯維奇爭冠之路堆滿高手
2024年10月3日 — 商品簡介:商品特點:商品規格:產品內容物與規格申明/保固資訊:◇鑑賞期非試用期,商品一經拆封利用,若非產品自己故障瑕疵身分,恕無法解決退換貨。◇原廠保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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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於我國實務屢見不鮮,尤其於不動產借名登記更是司空見慣。而所謂「借名」,廣義而言是一種行為人不利用自身名義,而假借他人名義為自己利益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所衍生的交易型態包含「股份、動產或不動產借名登記」、銀行帳戶之「借名使用」,「靠行」及「借牌」等,若將此一概念運用於保險契約之訂立上,就成為近年來熱門的「借名投保」爭議,此種名實不符的狀態,可以隱藏借名人作為契約當事人的不便或不能行使權利的狀況,技術性的調整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以期望能取得借名人最佳的利益狀態。而在借名投保中,借名人即是在規避保險法第16條須具備保險利益之要求,又保險利益於人身保險得否適用,向為重大爭議,本文認為人身保險中要保人仍須具備保險利益,惟基於促進保險交易市場的活絡發展,保險法第16條所規定的人應該要放寬解釋。因為現行法仍規定要保人須具備保險利益,且保險利益的存在意義具有一慣性,不因是否能以金錢價值估計其範圍而改變,其在確保被保險人對於其生命、健康、身體的利害關係,或由保險給付來填補此等利害關係受損時的不利益,不可因部分功能無法發揮而否定其存在的實益。
另外,就目前的研究發展方向而言,與借名概念有關之研究議題多集中於「不動產」個案類型效力上之研究,而少有嘗試通盤對於借名法律關係之整體性研究,對其他個案類型做整合分析。其實各種借名行為類型雖然在個案上會有些許差異,但借名案件仍有其共同性之一般特徵,因此本文之研究首先在於釐清借名登記此一概念,藉由實務及學說廣泛討論的不動產借名登記去分析其契約之主要結構和特徵,以及和贈與契約的差異,作為類型化借名投保契約效力的依據。最後藉由分析實務和學說對於借名投保契約之效力,認為「陌生人投資型」的借名投保,係與保險法追求對價衡平、損失填補的原則有所牴觸,果若借名人與被保險人非親非故,其可能有以期待保險事故發生,藉以觸發保險金給付,此種無異實現不具保險利益之保險契約,屬違反保險法之禁止規定,按民法第71條及72條之規定,應屬無效。反之,於一定關係親友間之「反目成仇型」應肯認借名投保契約是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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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於我國實務屢見不鮮,尤其於不動產借名登記更是司空見慣。而所謂「借名」,廣義而言是一種行為人不利用自身名義,而假借他人名義為自己利益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所衍生的交易型態包含「股份、動產或不動產借名登記」、銀行帳戶之「借名使用」,「靠行」及「借牌」等,若將此一概念運用於保險契約之訂立上,就成為近年來熱門的「借名投保」爭議,此種名實不符的狀態,可以隱藏借名人作為契約當事人的不便或不能行使權利的狀況,技術性的調整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以期望能取得借名人最佳的利益狀態。而在借名投保中,借名人即是在規避保險法第16條須具備保險利益之要求,又保險利益於人身保險得否適用,向為重大爭議,本文認為人身保險中要保人仍須具備保險利益,惟基於促進保險交易市場的活絡發展,保險法第16條所規定的人應該要放寬解釋。因為現行法仍規定要保人須具備保險利益,且保險利益的存在意義具有一慣性,不因是否能以金錢價值估計其範圍而改變,其在確保被保險人對於其生命、健康、身體的利害關係,或由保險給付來填補此等利害關係受損時的不利益,不可因部分功能無法發揮而否定其存在的實益。
另外,就目前的研究發展方向而言,與借名概念有關之研究議題多集中於「不動產」個案類型效力上之研究,而少有嘗試通盤對於借名法律關係之整體性研究,對其他個案類型做整合分析。其實各種借名行為類型雖然在個案上會有些許差異,但借名案件仍有其共同性之一般特徵,因此本文之研究首先在於釐清借名登記此一概念,藉由實務及學說廣泛討論的不動產借名登記去分析其契約之主要結構和特徵,以及和贈與契約的差異,作為類型化借名投保契約效力的依據。最後藉由分析實務和學說對於借名投保契約之效力,認為「陌生人投資型」的借名投保,係與保險法追求對價衡平、損失填補的原則有所牴觸,果若借名人與被保險人非親非故,其可能有以期待保險事故發生,藉以觸發保險金給付,此種無異實現不具保險利益之保險契約,屬違反保險法之禁止規定,按民法第71條及72條之規定,應屬無效。反之,於一定關係親友間之「反目成仇型」應肯認借名投保契約是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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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臺南訊】為增進實務就民事爭議事件處理之本職學能,臺南高分院於7月5日邀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吳從周教授主講「借名登記與違章建築之實務難題」,由黃瑞華院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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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登記於我國實務屢見不鮮,尤其於不動產借名登記更是司空見慣。而所謂「借名」,廣義而言是一種行為人不利用自身名義,而假借他人名義為自己利益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所衍生的交易型態包含「股份、動產或不動產借名登記」、銀行帳戶之「借名使用」,「靠行」及「借牌」等,若將此一概念運用於保險契約之訂立上,就成為近年來熱門的「借名投保」爭議,此種名實不符的狀態,可以隱藏借名人作為契約當事人的不便或不能行使權利的狀況,技術性的調整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以期望能取得借名人最佳的利益狀態。而在借名投保中,借名人即是在規避保險法第16條須具備保險利益之要求,又保險利益於人身保險得否適用,向為重大爭議,本文認為人身保險中要保人仍須具備保險利益,惟基於促進保險交易市場的活絡發展,保險法第16條所規定的人應該要放寬解釋。因為現行法仍規定要保人須具備保險利益,且保險利益的存在意義具有一慣性,不因是否能以金錢價值估計其範圍而改變,其在確保被保險人對於其生命、健康、身體的利害關係,或由保險給付來填補此等利害關係受損時的不利益,不可因部分功能無法發揮而否定其存在的實益。
    另外,就目前的研究發展方向而言,與借名概念有關之研究議題多集中於「不動產」個案類型效力上之研究,而少有嘗試通盤對於借名法律關係之整體性研究,對其他個案類型做整合分析。其實各種借名行為類型雖然在個案上會有些許差異,但借名案件仍有其共同性之一般特徵,因此本文之研究首先在於釐清借名登記此一概念,藉由實務及學說廣泛討論的不動產借名登記去分析其契約之主要結構和特徵,以及和贈與契約的差異,作為類型化借名投保契約效力的依據。最後藉由分析實務和學說對於借名投保契約之效力,認為「陌生人投資型」的借名投保,係與保險法追求對價衡平、損失填補的原則有所牴觸,果若借名人與被保險人非親非故,其可能有以期待保險事故發生,藉以觸發保險金給付,此種無異實現不具保險利益之保險契約,屬違反保險法之禁止規定,按民法第71條及72條之規定,應屬無效。反之,於一定關係親友間之「反目成仇型」應肯認借名投保契約是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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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lknews說新聞
    health.udn.com·health·story擔當萬萬遺產卻要繳稅5萬萬!專家教遺產稅若何較量爭論及該不應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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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返還實際土地所有權人時,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兄於103年購買土地,借名登記在弟弟名下,113年提起訴訟要求弟弟返還土地,嗣經法院判決移轉確定,故應以弟弟(出名人)103年取得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再以113年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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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登記是什麼?5大要點一次看懂!

    什麼是「借名登記」?

    不動產中的「借名登記」,是指一個人將自己的房產登記在另一個人的名下,以達到隱蔽自己擁有該不動產的目的。操作手法通常是將房產的所有權正式登記在他人的名下,但該名登記人實際上只是擔任名義上的所有人,而非實際擁有人。實際擁有人仍具有可以自行管理、使用、處分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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