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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所有權人如何判斷?
承前所述,在借名登記情形下,如果發生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何人之爭議(例如借名人要求返還房屋,卻遭出名人拒絕),借名人向法院請求出名人返還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借名人作為主張權利的原告,就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與出名人是借名的登記關係,借名人始為真正出資購買不動產之人。
法院判斷,誰是真正所有權人,通常有以下標準:
一、誰是真正出資購買不動產之人?
借名人應提出簽約文件、匯款證明、購屋金流等資料,或是房貸的貸款文件、歷次繳納房貸紀錄等資料,證明不動產確為借名人所購買。
二、誰是不動產的繳稅人?
由此可知,要請求賠償修繕費用,應該先請專業的修繕師傅或修繕公司進行估價,以估價單所載的費用來作為求償證據。
三、誰是不動產的真正使用管理人?
借名人有時為了避免遭查獲,可能簽約人、匯款人、貸款人、繳稅人等名義上均為出名人,則借名人亦可提出實際管理使用不動產的證明,例如:長期使用居住之證據、借名人將不動產出租的租賃契約、水電費或管理費之繳費紀錄、其他實際經營管理或使用的證據等。
此外,基於我國習慣多會由所有權人持有「不動產所有權狀」,故部分法院會以「何人保管所有權狀?」判斷誰為不動產之真正所有權人。
,確認訴訟上是否得為有利主張。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land-disputes-lawyer.tw/contracts-of-borrowing-court-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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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日 — 書名:繼續法課本(九版),語言:繁體中文,ISBN:9786263692213,頁數:376,出書社:元照出書,作者:林秀雄,出書日期: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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