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處所稅務局默示,地盤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返還現實土地所有權人時,應繳納地盤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申明,借名挂號之返還,若持有法院判決及法院判決肯定證明書打點移轉,因其不具有契約性質,不必貼繳印花稅,但如果持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整委員會調解書,其係基於兩邊當事人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應依法按土地移轉公告現值總額貼繳1‰印花稅。離婚證人
稅務局表示,依地盤稅律例定,已劃定地價之地盤,於地盤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地盤增值稅。
舉例來說,兄於103年采辦土地,借名挂號在弟弟名下,113年提告狀訟要求弟弟返還地盤,嗣經法院判決移轉確定,故應以弟弟(出名人)103年獲得地盤之公告現值為上次移轉現值,再以113年告狀日當期之通知佈告現值,計較漲價總數額,核課地盤增值稅。來自: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3oJMa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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