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B》野茂旅美30周年 山本由伸6局無失分奪勝投
BCL/新北國王末節當機 遭蒙古野馬逆襲無緣連勝
大家好!想詢問購買預售屋的借名登記。由於首購貸款條件,希望以另一位伴侶名字買房,頭期款我出,後續房貸平分。預計公證註明借名登記契約也寫明目前的出資比例,並註明後續房貸出資比例並照此分配買賣增值、增貸、處分等等。這部分做法可以嗎?
另外由於是預售屋名年底才會交屋,目前也沒有產權,這樣現階段可以做此契約公證嗎?在買賣契約的預定單上面是掛對方名字,不過訂金部分是現金付款,我是提款並付現。這部分應該沒有金流紀錄,後續開銀行本支就會有紀錄了。這部分會有影響嗎?另外這樣交屋貸款後還需要做預告登記嗎?
感謝各位看完這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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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於是預售屋名年底才會交屋,目前也沒有產權,這樣現階段可以做此契約公證嗎?在買賣契約的預定單上面是掛對方名字,不過訂金部分是現金付款,我是提款並付現。這部分應該沒有金流紀錄,後續開銀行本支就會有紀錄了。這部分會有影響嗎?另外這樣交屋貸款後還需要做預告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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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早年家裡有一間房子,房子是當事人與弟弟共有。但因弟弟年輕時欠下高額債務,當事人顧念兄弟之情,所以幫忙弟弟還清債務;而弟弟也因感念當事人的幫助,所以將自己房子所有權的部分給了哥哥;兩人因怕父親擔心,所以協議房子登記人還是弟弟,只是實際所有人為哥哥,並於民國七十幾年時開家庭會議討論這件事情。而弟弟在家庭會議後,也將該房子的土地、建物權狀正本交予當事人,並搬離了那間房子,之後該房子的稅務和水費、電費……等衍生出的支出皆由哥哥負擔。
不料在一兩年前,當事人無意間發現弟弟竟然在四五年前自己不知情時,以登記人的身分向地政機關訛稱自己為房子實質所有權人,並申請補發新的權狀。
📌案件分析
不動產以【登記】取得所有權為要件:
👉民法第785條規定: 「一、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二、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意思是說我們不動產的所有權都須以書面進行登記才會有實質的所有權取得,才能合法的處分該不動產。
不動產物權,係以登記表現其內容,而有公示與公信力;借名登記契約為公示制度之例外,故須由主張借名登記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
👉因雙方並未簽立書面之借名登記契約,僅有口頭約定,當事人僅得提出房屋稅與水電瓦斯費之繳款紀錄、親友之證詞,證明長年來皆是由當事人使用、負擔登記於弟弟名下之房屋之各種費用。
法院判決:
👉因當事人提出具體與該房屋相關之稅籍、水電費、電信費…等繳款證明、銀行往來交易明細、該不動產土地建物謄本…等資料佐證;及當時被弟弟欠款的債權人們也出庭作證證述事情的始末,因而證明當事人與弟弟確實是借名登記的情況。
而當事人又於起訴時一併表明終止與弟弟之間借名登記的契約,經法院公示送達之效力而終止了該借名登記契約,再依不當得立法理方式處理,命弟弟將該房子所有權移轉回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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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早年家裡有一間房子,房子是當事人與弟弟共有。但因弟弟年輕時欠下高額債務,當事人顧念兄弟之情,所以幫忙弟弟還清債務;而弟弟也因感念當事人的幫助,所以將自己房子所有權的部分給了哥哥;兩人因怕父親擔心,所以協議房子登記人還是弟弟,只是實際所有人為哥哥,並於民國七十幾年時開家庭會議討論這件事情。而弟弟在家庭會議後,也將該房子的土地、建物權狀正本交予當事人,並搬離了那間房子,之後該房子的稅務和水費、電費……等衍生出的支出皆由哥哥負擔。
不料在一兩年前,當事人無意間發現弟弟竟然在四五年前自己不知情時,以登記人的身分向地政機關訛稱自己為房子實質所有權人,並申請補發新的權狀。
📌案件分析
不動產以【登記】取得所有權為要件:
👉民法第785條規定: 「一、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二、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意思是說我們不動產的所有權都須以書面進行登記才會有實質的所有權取得,才能合法的處分該不動產。
不動產物權,係以登記表現其內容,而有公示與公信力;借名登記契約為公示制度之例外,故須由主張借名登記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
👉因雙方並未簽立書面之借名登記契約,僅有口頭約定,當事人僅得提出房屋稅與水電瓦斯費之繳款紀錄、親友之證詞,證明長年來皆是由當事人使用、負擔登記於弟弟名下之房屋之各種費用。
法院判決:
👉因當事人提出具體與該房屋相關之稅籍、水電費、電信費…等繳款證明、銀行往來交易明細、該不動產土地建物謄本…等資料佐證;及當時被弟弟欠款的債權人們也出庭作證證述事情的始末,因而證明當事人與弟弟確實是借名登記的情況。
而當事人又於起訴時一併表明終止與弟弟之間借名登記的契約,經法院公示送達之效力而終止了該借名登記契約,再依不當得立法理方式處理,命弟弟將該房子所有權移轉回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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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敏煥現身高雄公然報歉!親口認「上次邊打鼓邊哭」
【借名登記】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早年家裡有一間房子,房子是當事人與弟弟共有。但因弟弟年輕時欠下高額債務,當事人顧念兄弟之情,所以幫忙弟弟還清債務;而弟弟也因感念當事人的幫助,所以將自己房子所有權的部分給了哥哥;兩人因怕父親擔心,所以協議房子登記人還是弟弟,只是實際所有人為哥哥,並於民國七十幾年時開家庭會議討論這件事情。而弟弟在家庭會議後,也將該房子的土地、建物權狀正本交予當事人,並搬離了那間房子,之後該房子的稅務和水費、電費……等衍生出的支出皆由哥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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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不動產以【登記】取得所有權為要件:
👉民法第785條規定: 「一、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二、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意思是說我們不動產的所有權都須以書面進行登記才會有實質的所有權取得,才能合法的處分該不動產。
不動產物權,係以登記表現其內容,而有公示與公信力;借名登記契約為公示制度之例外,故須由主張借名登記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
👉因雙方並未簽立書面之借名登記契約,僅有口頭約定,當事人僅得提出房屋稅與水電瓦斯費之繳款紀錄、親友之證詞,證明長年來皆是由當事人使用、負擔登記於弟弟名下之房屋之各種費用。
法院判決:
👉因當事人提出具體與該房屋相關之稅籍、水電費、電信費…等繳款證明、銀行往來交易明細、該不動產土地建物謄本…等資料佐證;及當時被弟弟欠款的債權人們也出庭作證證述事情的始末,因而證明當事人與弟弟確實是借名登記的情況。
而當事人又於起訴時一併表明終止與弟弟之間借名登記的契約,經法院公示送達之效力而終止了該借名登記契約,再依不當得立法理方式處理,命弟弟將該房子所有權移轉回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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