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離婚證人
我媽是被拜託充任公司負責人一段時候,她只是人頭並無實權,現在時候已過對方不肯意將負責人改掉,我媽要若何才能不妥負責人,她沒有任何公司文件,這是一間賣保健食物的有限公司,為獨資企業,也沒人可以轉移,若日後公司産生問題,是要我媽負責嗎?要怎麼辦理換掉負責人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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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部份:若公司積欠勞保保險費及滯納金,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了債,且公司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遵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公司主持人或負責人應負傷害補償責任;健保部分,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了債,遵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8條劃定,非論公司之負責人或主持人有沒有過失,均應負了債責任;積欠稅捐部分:欠稅或違章行為産生在變換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欠稅催討及論處對象,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但如果公司有積欠勞健保或稅捐。
因此,建議寄發前開終止借名登記之存證信函時,亦可同時將副本副知勞保局、健保局、公司地點地之貿易挂號司和國稅局。A:
如您所述,您母親被拜託掛名擔負有限公司負責人,對方不願意將負責人改掉,您母親若要卸除負責人成分,建議寄發存證信函與現實經營人(也就是對方)終止借名挂號契約,並要求對方於一定時代內變更負責人。若對方收受存證信函後,仍謝絕共同打點,便僅能提告狀訟確認您母親與該公司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待判決肯定後,持肯定判決向貿易挂號司進行公司變換挂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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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積欠勞健保或稅捐
當公司沒法了債債務時,有限公司之股東,原則上都只承當有限責任,也就是以公司資產為限,不用負擔無窮責任,因此,您母親原則上是不用負責公司債務,此即「有限責任」之概念。如果要您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必需有司法行為或其他功令規定,例如: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以小我名義擔任「連帶包管人」,或是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營業之履行,若有違背法令致他人受有傷害時,應與公司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負連帶補償之責,抑或者是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致使公司承擔特定債務且了債顯有堅苦,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公司法第99條第2項、第15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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