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尹小姐與弟弟在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下,只是可以請求弟弟返還土地所有權,但先前借用弟弟名義所為的土地移轉登記仍為有效,嗣後雖經調解成立,弟弟同意將土地所有權再登記回姐姐,該次調解移轉仍為土地稅法第28條所謂「土地所有權移轉」之範圍。



本文引用自: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612700433-4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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